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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11 13:11:40 | 浏览次数:

淄博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19 10:33:13   浏览次数:127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加快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5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5〕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认定与管理。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始或初创企业,并为之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形成具有滚动孵化创业实体功能的创业载体;创业园区主要面向初创企业、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形成具有创业实体集群发展效应的创业载体。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包括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负责对区域内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开展创业服务等提供有效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四条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提供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水电暖费用补贴或减免等项目以及扶持期限;

 

(三)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四)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引入风险投资公司或设立创业担保贷款分支机构;

 

(五)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并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互动交流,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各项服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七)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第五条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

 

(四)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五)指导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六)孵化基地要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商贸、物流、家庭服务企业孵化期不超过2年,工业、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其他类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七)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具有合法产权或租赁使用权,与创业实体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入驻面积、入驻时间、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章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认定

 

 

 

第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一)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不含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厂房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2.入驻创业实体80个以上(其中实体入驻率不低于80%,虚拟入驻率不高于20%),从业人员400人以上;

 

3.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于60%,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70%,每年新入驻初创企业10户以上。

 

(二)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厂房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2.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40个以上,吸纳一定数量人员就业。

 

3.有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专门服务的管理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4.规范使用的大学生创业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5.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于60%,每年新入驻企业10户以上。

 

第七条  市级创业示范园区认定标准

 

(一)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市级创业示范园区(不含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入驻创业实体80个以上(其中实体入驻率不低于80%,虚拟入驻率不高于20%),从业人员 800人以上,对网络创业园、现代农业创业园,在入驻创业实体个数、从业人数方面可适当降低20%;

 

2.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70%,每年至少新增10户以上创业3年以内的企业。

 

(二)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40个以上,从业人员600人以上,大学生创业实体不少于入园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二;

 

2.有综合管理服务机构,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全方位服务;

 

3.规范使用的大学生创业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设立或引进至少一家信用担保机构;

 

4.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60%;每年至少新增10户以上一定规模企业。

 

第八条  评估认定时间

 

2017—2018年,全市每年评估认定不超过6家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工作于每年二季度开展,每年评估认定一次。各区县申报材料应于每年4月初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  评估认定程序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单位,应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淄博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审批表》及区县人社部门同意推荐的正式文件;

 

2.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运行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3.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4.创业孵化基地房屋权属证书标识或具备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基地面积的材料,创业孵化基地房间、工位整体布局图或规划图;

 

5.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制定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情况,入驻实体享受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扶持证明材料;孵化基地或园区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证明材料;

 

6.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7.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入驻协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法人代表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法人代表为在校生的除外),以上材料须按营业执照登记年度整理并标明实体入驻或虚拟入驻;

 

8.从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等);

 

9.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须提供规范使用大学生创业资金发票、凭证;

 

10.截至申报时间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创业实体名册,累计在孵创业实体名册;

 

11.截至申报时间创业园区存活创业实体名册,累计在孵创业实体名册。

 

(二)初审。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实地核查材料的真实性。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场地面积、入驻率、实体入驻、虚拟入驻、从业人员等信息重点审核;

 

2.协调工商部门,做好入驻企业信息比对工作。入驻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创业者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创业者须通过所创实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校生除外)。

 

下列情况不得认定为入驻扶持范围:⑴创业者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前,在我市已有过两次及以上创办实体经历的(以工商注册为准);⑵创业者此前已创办实体且实体正常经营,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时又重新注册创业实体的(以工商部门数据为准);⑶创业者此前已创办实体,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时,注销原实体、重新注册实体的(以工商部门数据为准);⑷创业者已入驻过我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并享受过3年孵化优惠政策的。

 

3.鼓励创业平台引进市外优秀企业入驻,对引入企业占入驻实体总数超过20%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创业平台,优先推荐参加评估认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在市外注册的营业执照,入驻我市创业平台后变更的营业执照,租赁协议,创业实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三)评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采取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答辩与实地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通过区县初审的创业平台进行评估。

 

1.集中答辩。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答辩时,应结合认定标准全面介绍基地园区促进创业的理念、规模、措施和成效,制作幻灯片;集中答辩实行现场评分,其中专家评分占70%,参加答辩人员互评占30%。

 

2.实地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集中答辩评分情况,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评审。评审小组通过实地查看、资料查阅、入驻实体座谈等方式进行考察,重点审核独立法人资格证明、产权证明、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年度财务报表、管理服务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入驻企业入园合同/协议,服务机构合同/协议,政策文件,入驻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入驻企业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培训记录,服务工作记录,奖励证明等内容,并从基础建设、服务措施、成果、特色等方面核实各候选单位申报材料和集中答辩真实性,对候选单位的发展潜力进行综合评价。

 

(四)公示和认定。对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在市级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淄博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淄博市创业示范园区”、“淄博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淄博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并授牌。 

 

 

 

第四章  扶持奖励

 

 

 

第十条  市里对被认定并授牌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以及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运行经费。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一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奖补标准统一调整为50万元。授牌当年首期拨付60%。第二年根据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认定标准进行复核,重点核查入驻实体数量(净增创业实体20个以上)、从业人员数量(净增100人以上)、孵化成功率、入驻率等。对复核合格的再拨付40%;对复核情况达不到市级标准的第二年的40%不再拨付,并收回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奖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对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统计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定期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系统中维护数据,加强对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管理。各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要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台账,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内企业数、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记录要真实、准确、规范。

 

第十三条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针对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具体情况开展创业服务指导等活动,同时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随意变更使用范围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持续发展能力、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对发展后劲不足、孵化能力下降、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取消其市级示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实体入驻是指以创业平台为地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创业平台签订正式入驻协议并在孵化间或工位开展经营活动;虚拟入驻是指以创业平台为地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创业平台签订正式入驻协议、未在孵化间或工位开展经营活动;

 

(二)从业人员是指与入驻实体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含创业者本人);

 

(三)孵化成功企业是指经孵化迁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仍继续正常经营的创业实体;

 

(四)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

 

(五)孵化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占(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

 

(六)新入驻初创企业是指入驻孵化基地时申领营业执照1年以内的创业实体;

 

(七)存活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

 

(八)企业存活率是指存活企业数量占入驻(大学生)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4〕119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发〔2012〕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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